[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]完善学生学分评价办法

2013年6月25日

 随州技师学院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  为规范学生成绩考核与成绩的管理,依据《学院学分制课程改革方案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章 课程考核管理

  第二条 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(以下统称课程)的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,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。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,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。考核成绩不及格者,不能取得学分。

  第三条 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。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,以旷考论处,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,并备注旷考字样。凡考试有违纪、作弊行为者,立即取消考试资格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,并备注作弊字样。

  第四条 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。考试一般应采用闭卷、笔试的形式,对某些课程,经主管校长批准,并报教务处备案后,也可采用开卷、口试、或者笔试、口试相兼、动手操作、上机考试等方式。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,以期末考试成绩(约占50%),平时成绩(约占50%,)。

  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形式,随堂进行考核,一般不要求统一印制考卷。考查课的成绩,可由任课教师根据期末考核成绩与学生完成课内作业情况、平时测验、课堂讨论、实习报告等情况评定。也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(包括课堂提问、作业、阶段测验、试验、实习、习题课、课堂讨论以及平时的小测验情况等)评定。

  第五条 学生修习一门课程,必须参加听课,完成作业,参加考核并成绩合格,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。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;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,该门课程以零分记。

  第三章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

  第六条 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学分制。学生成绩总表以百分制和学分制记载,包括成绩(百分制)、学分、绩点学分。每1618学时记1学分,可用过程学分来体现,完成了整个学习过程,成绩在60分以上,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,根据成绩(百分制)登记绩点学分。考试课程及格率控制在9095%以内,考查课程及格率控制在9397%以内。

  第七条  各门课程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时数后即可进行考核,考核结束后,各任课教师认真进行评分,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于该课程考试结束三天内交班主任登统,班主任登统后将成绩册交教务科立档保存。

  第四章 免修、缓考、补考、重修的管理

  第八条  学生因休学、转学等学籍移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,曾经修习过的课程,成绩合格的,可以申请免修,办理有关免修手续。

  第九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,是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,一般不允许申请免修。特殊情况者确需免修某门课程,应由学生本人申请,主管院长签署意见,报教务科备案。

  第十条  学生因特殊原因(病、事等)不能参加考试的,必须于考试前向学院申请,学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,经教务科批准后可以缓考。除急病外,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。未经教务科批准而未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。

  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考试,若缓考课程考核不合格,该门课程只能重修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第十一条 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,必须重修该门课程,一般不安排补考,重修课程的成绩按重修得分记载。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,不获得学分,原则上不安排重修,可以选修其他课程替代学分。

  第十二条  补考、缓考于每学期开学后的前四周内进行,第一周统计补考、缓考名单;第二至四周安排考试。

  第十三条 学生重修某门课程时,因上课时间冲突,允许学生申请免听课只参加考试,要求免听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,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交教务科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。

  第十四条  因教学计划调整,后续年级教学内容变动较大的课程,不安排重修,只安排补考。

  因教学计划调整,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,使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,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。

  第五章 课程成绩的认定与存档

  第十五条  课程考核成绩提交后不可随意变动,确有差错必须更改的,须由评分教师在开学一周内填报《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》,报教务科核准后方可更改。获准更改成绩后,教师应同时更改所涉各项原始成绩(包括试卷)和成绩单上的成绩,并在更改处签名,然后由教务科成绩管理人员负责更正。

  第六章   毕业与留级

  第十六条  学生在学习期间修满160学分即可毕业,学分累计不够延缓毕业,在一学年中考试课程有半数及半数以上未及格者,予以留级,安排到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学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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